案“鉴”丨“领导7成,我3成”?!检察官“讨薪”解决“忧薪”事——
第1516期
为提高群众法治意识和法治观念,营造法治宣传氛围,今日起,温州检察将推出《案“鉴”》专栏,选取温州检察机关办理的典型案例,展示案件经过,并通过邀请检察官评说、现场访谈、再现案情微剧场等多元的宣传形式,为群众学法、知法、用法、守法搭建一个良好的平台。第一期来自乐清市检察院以及平阳县检察院办理的案件。
案“鉴”①
“领导7成,我3成”,这个老板三年送出25万余元
90后广告公司老板陈某某在乐清从事广告行业很多年,一直想拓宽自己的广告业务。2017年,经熟人介绍,陈某某认识了时任乐清市旅游和体育事业发展中心党组成员金某某。当时的金某某深陷债务危机,他多年沉迷股市,甚至向银行借贷炒股,结果亏多赚少,窟窿越来越大。最多时,金某某的银行欠款多达160多万元。
一个急于拓宽业务市场,一个急于谋财消债,两人很快就勾结在一起,金某某提供职务便利让陈某某承接其单位的相关项目,陈某某承诺利润“三七分成”,金某某拿七成,陈某某拿三成。
陈某某在2018年下半年至2020年间承接了金某某安排的该局大大小小23个项目,为了掩人耳目,陈某某还先后开设3家工作室和2家公司分开承接项目。两年多来累计行贿受贿的金额有25万余元。
2020年11月至12月,乐清市委第二巡察组巡察市旅游和体育事业发展中心党组期间发现了金某某的问题,最终,惶惶不可终日的金某某主动交代犯罪行为,2021年4月22日,乐清市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金某某提起公诉,同年7月12日,市法院对金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2022年4月6日,乐清市检察院依法以行贿罪对陈某某提起公诉。案件正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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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九条 【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第三百九十条 【行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构成行贿罪。本案中,陈某某为获取项目多次给予主管人员好处,最终使自己走上犯罪道路。而金某某深陷债务泥潭,企图用贿赂款填补空缺,最终让自己坠入深渊。
当前社会处于矛盾凸现期,各行各业所谓的“潜规则”继续影响着人们的行为模式,很多人在痛恨贪官污吏的同时,却为了谋取自身的所谓“利益”采取不正当的手段,排挤他人竞争。贪污受贿犯罪现象严重败坏了党风和社会风气,可在人们的观念中,似乎更关注受贿方是否受到法律制裁,但“没有行贿就没有受贿”,打击贿赂犯罪必须“双拳出击”,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
案“鉴”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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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一份薪水的背后是一个家庭的生活来源和希望,对农民工来讲,工资是养家费、治病钱,是一份对生活的基本保障。该案涉及工资金额大、工人多,如果不能妥善处理,将可能产生很大的社会隐患。
聚焦急难愁盼,解决群众忧心事,是检察机关践行司法为民理念,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职责所在。由此,检察官本着解决问题化解矛盾的目的,一面有针对性地对行为人开展释法说理工作,一面加强内外协同,多渠道追讨工程款,促使行为人积极悔过,主动归还拖欠薪资,坚持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源头。
来源:乐清检察 平阳检察审核:章 虹监制:张 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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